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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申报
发布日期:2022-07-18 12:27        来源:

  【事项名称】

  印花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我要下载”或“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7.纳税人在进行印花税申报时,需先维护印花税税源信息,维护税源时间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8.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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