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開具
【事項名稱】
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開具
【申請條件】
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開具事項是指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門用於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或者證明該納稅人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已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票證包括:
1.《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於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納稅人以銀行經收方式,稅務收現方式,或者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均使用本繳款書。
2.《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已經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為證明所售貨物完稅情況,便於其他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到稅務機關換開的紙質稅收票證。
【設定依據】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8 號)第十五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4.納稅人繳納隨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附徵的其他稅款時,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繳款方式,使用其他種類的繳款書,不得使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
已經取得購進貨物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企業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應當由銷貨企業憑已完稅的原購進貨物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第二聯(收據乙)或已完稅的原購進貨物的《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一聯,到所在地的縣(區)級稅務局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