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繳銷
【事項名稱】
發票繳銷
【申請條件】
納稅人因資訊變更或清稅登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發票換版、損毀等原因按規定需要繳銷發票的,到稅務機關進行繳銷處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領用的空白髮票做剪角處理。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 號)第二十四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五年。
5.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用經營地的發票。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
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6.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資訊變更(指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或者清稅登出的同時,辦理髮票的繳銷手續。
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納稅人辦理清稅登出時,應將結存未用的紙質增值稅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剪角作廢,同時作廢相應的發票數據電文。
7.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通知發票換版時,對領用尚未填開的空白髮票進行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