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
【事項名稱】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
【申請條件】
納稅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領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開具發票之前,需要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進行初始化發行,將開票所需的各種資訊載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 號)第三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號)第三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號)第四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稅務機關向需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的每一位納稅人發放《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告知書》(以下簡稱《使用告知書》),告知納稅人有關政策規定和享有的權利。服務單位憑《使用告知書》向納稅人銷售專用設備,提供售後服務,嚴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書》的納稅人發售專用設備。
5.納稅人辦理初始發行後,可攜帶相關資料領取增值稅發票。
6.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納稅人應每月徵收期申報前抄報增值稅發票數據。
7.納稅人取得由服務單位開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銷售發票(初次購買)以及相關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可以按規定按照發票票面的價稅合計全額抵減增值稅稅款,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8.增值稅納稅人使用的稅控盤、金稅盤、報稅盤、稅務 UKey 等稅控專用設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9.實行專票電子化的地區,需要開具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紙質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新辦納稅人,統一領取稅務 UKey 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向新辦納稅人免費發放稅務 UKey,並依託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免費的電子專票開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