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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發佈日期:2022-06-10 18:08        來源:

  【事項名稱】

  轉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申請條件】

  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方式完成印花稅款的繳納或退還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證明憑證)。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2.《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8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修改)第十六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34 號)第二條第四項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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