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發佈日期:2022-06-10 18:08 來源:
【事項名稱】
轉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申請條件】
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方式完成印花稅款的繳納或退還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證明憑證)。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2.《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8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修改)第十六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34 號)第二條第四項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