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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申報
發佈日期:2022-06-10 19:07        來源:

  【事項名稱】

  環境保護稅申報

  【申請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二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由納稅人所屬海洋石油稅務(收)管理分局負責徵收。

  6.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自季度終了之日起 15 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遇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7.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8.環境保護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應辦理“財産和行為稅稅源資訊報告”。

  9.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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