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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發佈日期:2022-06-10 18:49        來源:

  【事項名稱】

  非居民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申請條件】

  非居民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境內個人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送相關申報表。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非居民個人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 183 天的個人。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 24 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 24 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5.非居民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情形包括:

  (1)從中國境內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2)從中國境內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

  (3)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扣

  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每人平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7.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8.非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9.非居民個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10.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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