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事項名稱】
非居民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申請條件】
非居民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境內個人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送相關申報表。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非居民個人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 183 天的個人。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 24 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 24 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5.非居民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情形包括:
(1)從中國境內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2)從中國境內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
(3)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扣
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每人平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7.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8.非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9.非居民個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10.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