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稅(費)申報
【事項名稱】
附加稅(費)申報
【申請條件】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3.《國務院關於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 號)第二條
4.《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第一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産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産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費依據,就地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異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與機構所在地存在差異,無需補繳,也不能申請退抵稅費。
7.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
8.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附加稅費申報表與增值稅、消費稅申報表進行整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