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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
發佈日期:2022-06-10 19:05        來源:

  【事項名稱】

  契稅申報

  【申請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填報《財産和

  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契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一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號)第四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服務與徵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21 年 25 號)第五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 67 號)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

  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具體情形如下: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傚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

  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2)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徵、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3)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

  發生上述情形,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 90 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徵收機關辦理申報繳納契稅。

  7.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因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已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産發票的,可在稅務機關核實有關情況後辦理契稅納稅申報。

  8.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傚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産發票的,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

  9.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10.契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應辦理“財産和行為稅稅源資訊報告”。

  11.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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