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備案
【事項名稱】
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備案
【申請條件】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應在授(獲)獎的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3 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後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5 號)第一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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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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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1997〕14 號)的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4.獎勵單位需將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股權獎勵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5.享受此項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需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6.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産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産原值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