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
發佈日期:2022-06-10 19:59 來源:
【事項名稱】
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
【申請條件】
用票單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紙質發票,稅務機關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5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7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第五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5 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單位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准的式樣和數量,到發票印製企業印製發票,印製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製企業直接結算,並按規定取得印製費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