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資訊報告
【事項名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資訊報告
【申請條件】
不適用“一照一碼”“兩證整合”的納稅人,滿足以下情形的納稅人應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資訊報告:
1.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但批准部門為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之外其他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如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等)。
2.因經營地址變更等原因,登出後恢復開業的。
3.有獨立的生産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
5.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
6.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收到居民身份認定書的。
7.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資訊發生變化的也通過本事項辦理。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7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第二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21 號)第一條、第二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4.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
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5.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其取得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産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3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資訊報告”。
6.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應當在其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註冊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資訊報告”。
7.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應自收到居民身份認定書之日 30 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資訊報告”。
有獨立的生産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向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資訊報告”。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資訊報告”。
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生産、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資訊報告”。
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按期進行相關稅種的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