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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
發佈日期:2023-08-30 13:10        來源:

  【事項名稱】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

  【申請條件】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

  標準,或雖未超過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設定依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3 號公佈)第二條

  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 12 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 500 萬元及以下。

  7.納稅人應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季度)所屬申報期結束後日內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或者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 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自通知時限期滿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8.可不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特殊規定是指: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自然人不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非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

  稅。

  9.稅務機關核對後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可以作為納稅人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憑據。

  10.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11.對稅收遵從度低的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12.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航空運輸企業、電信企業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3.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 3 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路辦稅或不具備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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