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信用復核
【事項名稱】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信用復核
【申請條件】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信用等級和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的,以及對稅務機關擬將其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主管稅務機關或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申請復核。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號)第十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48 號)第十五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43 號)第二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1 |
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 |
1 份 |
|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信用等級和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辦結。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稅務機關擬將其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有異議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注意事項】
申請人對相關資料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