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重大變化報告
【事項名稱】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重大變化報告
【申請條件】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生産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 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設定依據】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號修改)第九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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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核定徵收企業生産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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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變化等情況説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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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佔比重最大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