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發票作廢
【事項名稱】
代開發票作廢
【申請條件】
納稅人代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作廢已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憑已代開發票在代開當月向原代開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以通過開具紅字發票方式對原代開發票進行對衝處理。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5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7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第二十七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開具錯誤、銷貨退回、銷售折讓、服務中止等原因,納稅人作廢已代開增值稅發票或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後,需退回已徵收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5..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對月銷售額 10 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 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3 年第 1 號下發前已徵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