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申報
【事項名稱】
其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申報
【申請條件】
扣繳義務人除扣繳企業所得稅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代收代繳車船稅申報、代扣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申報外,就其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等,向稅務機關申報入庫相關應納稅款。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扣繳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納稅期限遇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7.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後,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證明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