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收多繳退抵稅
【事項名稱】
誤收多繳退抵稅
【申請條件】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多繳的稅款,應該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退還手續。
以下業務也屬於誤收多繳退抵稅範圍:
(1)“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2)對於“稅務處理決定書多繳稅費”“行政復議決定書多繳稅費”“法院判決書多繳稅費”等類多繳稅款辦理退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稅務機關發現的,10 日內辦結;
納稅人自行發現的,30 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多繳稅費證明資料包括:減免稅審批文書、納稅申報表、稅務稽查結論、稅務處理決定書、納稅評估文書、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的法院判決文書、增值稅紅字發票、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記載應退稅款內容的資料。
6.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7.除出口退稅以外,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的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的稅款;抵扣後有餘額的,納稅人可以申請辦理應退餘額的退庫。
8.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