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徵報告
【事項名稱】
委託代徵報告
【申請條件】
依法接受稅務機關委託、行使代徵稅款的單位或人員,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代徵範圍、核定稅額或計稅依據、稅率代徵稅款,在稅款解繳期內填報《委託代徵稅款報告表》《委託代徵稅款明細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進行委託代徵報告,並解繳稅款。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受託代徵人注意事項】
1.受託代徵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受託代徵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受託代徵人不得將其受託代徵稅款事項再行委託其他單位、組織或人員辦理。
5.納稅人拒絕繳納的,受託代徵人應自納稅人拒絕之時起 24 小時內將情況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受託代徵人未將情況報告的,稅務機關可按《委託代徵協議書》的約定向代徵人按日加收未徵少徵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6.受託代徵人應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解繳,並可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繳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納稅期限遇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