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
【事項名稱】
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
【申請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委託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在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時,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基金。
【設定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64 號)第一條第二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繳納義務人注意事項】
1.繳納義務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繳納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繳納義務人按照汽油、柴油的銷售數量和規定的徵收標準申報繳納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汽油、柴油銷售數量是指繳納義務人于相鄰兩個調價窗口期之間
實際銷售數量。徵收標準按照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確定。
5.繳納義務人可以選擇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繳納風險準備金。按季度繳納的,繳納義務人應于季度終了 2 個月內申報並繳納應繳費款。按年度繳納的,繳納義
務人應于次年 2 月底前申報繳納應繳費款。具體繳納方式由繳納義務人報徵收機關核準。繳納方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6.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的繳納義務人有兩個及以上從事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的,可實行匯總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