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葉稅申報
【事項名稱】
煙葉稅申報
【申請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煙葉的單位填報《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向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煙葉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第一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煙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日。
6.煙葉稅按月計徵,納稅人應當於納稅義務發生月終了之日起 15 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7.煙葉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生産銷售單位和個人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其中,價外補貼統一按煙葉收購價款的 10%計算。
8.煙葉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應辦理“財産和行為稅稅源資訊報告”。
9.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