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捲煙相關證明及免稅核銷辦理
【事項名稱】
出口捲煙相關證明及免稅核銷辦理
【申請條件】
出口捲煙相關證明及免稅核銷辦理事項包括准予免稅購進出口捲煙證明開具、出口捲煙已免稅證明開具和出口捲煙免稅核銷管理。
1.准予免稅購進出口捲煙證明開具
捲煙出口企業向捲煙生産企業購進捲煙時,應先在免稅出口捲煙計劃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准予免稅購進出口捲煙證明》,然後將其《准予免稅購進出口捲煙證明》轉交給捲煙生産企業,捲煙生産企業據此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稅手續。
2.出口捲煙已免稅證明開具
已准予免稅購進的捲煙,捲煙生産企業需以不含消費稅、增值稅的價格銷售給出口企業,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捲煙已免稅證明申請表》。捲煙生産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稅後,出具《出口捲煙已免稅證明》,並直接寄送捲煙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3.出口捲煙免稅核銷管理
捲煙出口企業(包括購進免稅捲煙出口的企業、直接出口自産捲煙的生産企業、委託出口自産捲煙的生産企業)應在免稅捲煙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捲煙的免稅核銷手續。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號)第九條第(四)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整合出口退稅資訊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號)第三條第(三)項
【辦理材料】
1.准予免稅購進出口捲煙證明開具:
2.出口捲煙已免稅證明開具:
3.出口捲煙免稅核銷管理: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資料資訊等需進一步核實真實性的除外)。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認為出口退稅有關證明出具有誤需要作廢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提申請作廢已出具證明,並提供已出具的紙質證明全部聯次。
6.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免稅捲煙,因指定口岸海關職能變化不辦理報關出口業務,而由其下屬海關辦理捲煙報關出口業務的,自海關職能變化之日起,下屬海關視為指定口岸海關。從上述下屬海關出口的免稅捲煙,可按規定辦理免稅核銷手續。
已實施通關一體化的地區,自本地區通關一體化實施之日起,從任意海關報關出口的免稅捲煙,均可按規定辦理免稅核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