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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
發佈日期:2024-04-19 14:47        來源:

  【事項名稱】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

  【申請條件】

  企業或個人(以下稱申請人)為享受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及大陸與台灣簽署的稅收協議,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的協定待遇,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任一西曆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0 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號修改)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17 號)第一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企業納稅人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個人納稅人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辦結;無法準確判斷居民身份的,需要報告上級稅務機關的,20 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申請人注意事項】

  1.申請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申請人填報或提供的資料應提交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複印件時,應在複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字,主管稅務機關核驗原件後留存複印件。

  4.申請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其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合夥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向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6.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可提供特殊要求書面説明以及《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申請辦理。

  7.主管稅務機關或者上級稅務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資料無法作出判斷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資料,需要補充的內容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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