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復核
發佈日期:2022-06-10 15:58 來源:
【事項名稱】
納稅信用復核
【申請條件】
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佈前,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 3 月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號)第二十四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號)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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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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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主管稅務機關將在 4 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併審核調整。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主管稅務機關按時發佈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4.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