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案
【事項名稱】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案
【申請條件】
1.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網際網路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當將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資訊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並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
(2)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 4.5 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3)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設定依據】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55 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號、2019 年第 45 號修改)第四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在《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中填寫的運輸工具相關資訊,需與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資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