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
【事項名稱】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
【申請條件】
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號)第一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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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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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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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代碼證等)原件,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複印件 |
原件查驗後退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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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經過實名資訊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複印件等資料。
6.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
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7.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的,可以選擇在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8.異地不動産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跨區域涉稅事項管理相關制度規定,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轉讓不動産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
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號)中的相關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