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
【事項名稱】
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
【申請條件】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在季度終了後 15 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複印件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6.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並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並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7.納稅人在經營季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8.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9.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向稅務登記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 年版)》啟用前,按規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據實申報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