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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
發佈日期:2023-08-30 16:09        來源:

  【事項名稱】

  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

  【申請條件】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在季度終了後 15 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複印件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6.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並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並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7.納稅人在經營季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8.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9.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向稅務登記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 年版)》啟用前,按規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據實申報企業)》。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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