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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申報
發佈日期:2022-06-10 19:04        來源:

  【事項名稱】

  資源稅申報

  【申請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資源稅。在水資源稅試點地區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一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55 號)第三條、第十六條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 號)第三條、第十八條

  【辦理材料】

  1.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納稅人:

 

  2.水資源稅納稅人報送資料由試點省稅務機關確定。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徵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7.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8.2016 年 7 月 1 日,河北省開徵水資源稅。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 9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9.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應辦理“財産和行為稅稅源資訊報告”。

  10.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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