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修復
【事項名稱】
納稅信用修復
【申請條件】
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1.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2.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 D 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 60 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3.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並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37 號)
【辦理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註
1 《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 2 份 符合條件的可免於申請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自受理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稅人應同時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5.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納稅人,失信行為已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可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納稅人,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將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並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6.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 D 級,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 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納稅人和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並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被直接判為 D 級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失信行為糾正情況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狀態,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 A 級。
7.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8.納稅信用修復後納稅信用級別不再為 D 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責任人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之前被關聯為 D 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 D 級關聯。
9.納稅信用修復完成後,納稅人按照修復後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