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復評
【事項名稱】
納稅信用復評
【申請條件】
已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核。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號)第二十四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號)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
|
|
1 |
《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 |
2 份 |
|
|
|
|
|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自受理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納稅人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申請復評。
4.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