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開票許可權辦理
【事項名稱】
臨時開票許可權辦理
【申請條件】
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 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開票許可權。
【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號)第十三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臨時開票許可權有效期限為 24 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許可權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3.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許可權,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4.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前,未進行申報而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應進行補充申報或者更正申報,涉及繳納滯納金的,按規定繳納;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後,不得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已經開具的,按規定作廢,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後,按照新適用稅率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