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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
發佈日期:2023-08-30 16:07        來源:

  【事項名稱】

  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

  【申請條件】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扣繳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繳義務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複印件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6.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華人民

  共和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産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7.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依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8.扣繳義務發生後,扣繳義務人應及時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9.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由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照規定責令扣繳義務人補扣稅款,並依法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

  10.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按照規定自行向所得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1.實行源泉扣繳的扣繳義務人可以提前將合同提交給稅務機關,以便稅務機關對合同資訊進行採集或者變更。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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