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
【事項名稱】
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
【申請條件】
在我國境內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企業,包括將自産石腦油、燃料油用於連續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企業,將外購的含稅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企業,且生産的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産量佔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産全部産品總量的 50%以上(含)的,可按實際耗用量計算退還所含已繳納的消費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20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使用企業申請退稅的國內採購的含稅石腦油、燃料油,應取得符合規定的成品油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應註明石腦油、燃料油及數量。未取得或發票未註明石腦油、燃料油及數量的,不予退稅。
6.使用企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停或取消使用企業的退(免)稅資格:
(1)登出稅務登記的,取消退(免)稅資格。
(2)主管稅務機關實地核查結果與使用企業申報的備案資料不一致的,暫停或取消退(免)資格。
(3)使用企業不再以石腦油、燃料油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或不再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經申請取消退(免)稅資格。
(4)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存在騙取國家退稅款的,取消退(免)稅資格。(5)辦理備案變更登記備案事項,經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在 30 日內仍未改正
的,暫停退(免)稅資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石腦油、燃料油生産、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和《乙烯、芳烴生産裝置投入産出流量計統計表》、《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的,暫停退(免)稅資格。
(7)不接受稅務機關的産品抽檢,不能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檢測報告的,暫停退(免)稅資格。
7.除出口退稅以外,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的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的稅款;抵扣後有餘額的,納稅人可以申請辦理應退餘額的退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