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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
發佈日期:2023-08-30 15:19        來源:

  【事項名稱】

  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

  【申請條件】

  在我國境內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企業,包括將自産石腦油、燃料油用於連續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企業,將外購的含稅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企業,且生産的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産量佔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産全部産品總量的 50%以上(含)的,可按實際耗用量計算退還所含已繳納的消費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20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使用企業申請退稅的國內採購的含稅石腦油、燃料油,應取得符合規定的成品油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應註明石腦油、燃料油及數量。未取得或發票未註明石腦油、燃料油及數量的,不予退稅。

  6.使用企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停或取消使用企業的退(免)稅資格:

  (1)登出稅務登記的,取消退(免)稅資格。

  (2)主管稅務機關實地核查結果與使用企業申報的備案資料不一致的,暫停或取消退(免)資格。

  (3)使用企業不再以石腦油、燃料油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或不再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經申請取消退(免)稅資格。

  (4)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存在騙取國家退稅款的,取消退(免)稅資格。(5)辦理備案變更登記備案事項,經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在 30 日內仍未改正

  的,暫停退(免)稅資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石腦油、燃料油生産、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和《乙烯、芳烴生産裝置投入産出流量計統計表》、《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的,暫停退(免)稅資格。

  (7)不接受稅務機關的産品抽檢,不能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檢測報告的,暫停退(免)稅資格。

  7.除出口退稅以外,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的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的稅款;抵扣後有餘額的,納稅人可以申請辦理應退餘額的退庫。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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