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報告
【事項名稱】
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報告
【申請條件】
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 10 部門令第 39 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 105 號)有關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上述合夥制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就其核算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備案。
【設定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
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 號)第六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1 |
《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備案表》 |
2 份 |
|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 10 部門令第 39 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 105 號)規定完成備案的 30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4.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1)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後的餘額計算,餘額大於或等於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餘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由創投企業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股息紅利所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於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股息紅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由創投企業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髮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5.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法僅適用於計算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的應納稅額。
6.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 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 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7.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後,3年內不能變更。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 3 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8.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按規定辦理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扣繳申報時,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