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事項名稱】
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申請條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10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的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5.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請;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