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佔用稅申報
【事項名稱】
耕地佔用稅申報
【申請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耕地佔用稅。
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二條、第十二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4.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5.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經批准佔用應稅土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未經批准佔用應稅土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日。
因挖損、採礦塌陷、壓佔、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補繳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用途之日,改變用途之日分兩種情況:一是經批准改變用途的,收到批准文件的日期為補繳稅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二是未經批准改變用途的,耕地佔用稅補繳稅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8.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的生産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
9.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佔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10.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11.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應辦理“財産和行為稅稅源資訊報告”。
12.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