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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
發佈日期:2023-03-06 16:37        來源:

  【事項名稱】

  居民企業(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

  【申請條件】

  實行查賬徵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包括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的 15 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五十四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必需連續進行,中間缺漏的屬期要先補充完整,才能繼續申報。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8.納稅期限遇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9.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 25%,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填報 25%,全部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 50%;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按各省規定執行。

  10.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 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11.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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