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
【事項名稱】
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
【申請條件】
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徵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號)第十一條第八款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 第四十八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可以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徵稅。
6.一般納稅人可以在增值稅免稅、減稅項目執行期限內,按照納稅申報期選擇實際享受該項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的起始時間。
7.一般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後,要求放棄免稅、減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一般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36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8.一般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産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行為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徵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應稅行為放棄免稅權。
9.一般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於免稅項目的應稅行為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10.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適用簡易辦法依照 3%徵收率減按 2% 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 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