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
【事項名稱】
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
【申請條件】
已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納稅人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申請辦理登出登記前,須先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稅。清稅完畢後,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納稅人持《清稅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7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6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第五章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登出 10 個工作日內辦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人稅務登出 5 個工作日內辦結。
稅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中止。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經過實名資訊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身份證件複印件。
6.納稅人可通過登錄電子稅務局,選擇進入“清稅登出稅(費)申報及繳納套餐”,根據納稅人類型,分別完成“企業所得稅清算報備”“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企業所得稅申報”“其他申報”“綜合申報”“財務報表報送”及“稅費繳納”等業務的辦理。
7.納稅人辦理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應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其中:(1)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辦理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2)納稅人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3)出口企業應在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後,辦理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
8.處於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申報納稅手續。
9.被調查企業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期間申請登出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在調查結案前原則上不予辦理登出手續。
10.納稅人辦理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銀稅三方(委託)劃繳協議。稅務機關辦結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後,銀稅三方(委託)劃繳協議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