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出即時辦理
【事項名稱】
稅務登出即時辦理
【申請條件】
企業符合市場監管部門簡易登出條件,未辦理過涉稅事宜,或者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領用過發票(含代開發票)、沒有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登出。
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後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 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登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免於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2.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有領用、沒有申請代開過發票, 且沒有欠稅和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
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領用過發票(含代開發票)、沒有欠稅和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納稅人,查詢時已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産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出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的市場主體,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式的裁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清稅文書的,稅務機關即時開具。
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發票和稅控專用設備的企業分支機構,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並且不就地預繳或分配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出時,稅務機關提供即時辦結服務,採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1.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
2.對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
(1)納稅信用級別為 A 級和 B 級的納稅人;
(2)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 A 級的 M 級納稅人;
(3)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4)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5)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徵點的納稅人。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7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6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第五章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登出程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 號)第二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登出辦理程式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64 號)第一條
6.《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簡易登出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45 號)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經過實名資訊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身份證件複印件、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複印件、《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複印件、《發票領用簿》等資料。
6.對適用稅務登出即辦流程的納稅人,資料不齊的,稅務機關可在納稅人作出承諾後,採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並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 D 級管理。
7.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出前,應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其中:
(1)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出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人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申報辦理稅務登出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3)出口企業應在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後,申報辦理稅務登出。
8.處於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出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申報納稅手續。
9.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出,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銀稅三方(委託)劃繳協議。稅務機關辦結稅務登出後,銀稅三方(委託)劃繳協議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