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土地增值稅申報
【事項名稱】
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土地增值稅申報
【申請條件】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並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産合同簽訂之日起 7 日內向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7.房地産所在地,是指房地産的坐落地。納稅人轉讓房地産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産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産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8.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9.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應辦理“財産和行為稅稅源資訊報告”。
10.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