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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發佈日期:2022-06-10 18:47        來源:

  【事項名稱】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申請條件】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月31 日前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 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企業在年度中間合併、分立、終止時,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在停止生産經營之日起 60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産、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産、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7.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8.匯算清繳時,合夥企業有多個自然人合夥人的,應分別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 表)》。

  9.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 6 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10.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在分別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後,于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 表)》及其他相關資料,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

  11.納稅人在登出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登出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 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併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 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登出戶籍納稅申報時一併辦理。

  12.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登出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登出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13.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14.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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