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
【事項名稱】
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
【申請條件】
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並填寫《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結清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款。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産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産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對於符合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90 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7.對經審核需要補繳土地增值稅的,由納稅人通過申報錯誤更正環節進行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對需要退還土地增值稅的,由納稅人更正申報後辦理多繳稅款的退還。
8.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徵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9.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産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 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登出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10.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11.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應辦理“財産和行為稅稅源資訊報告”。
12.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