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報告
【事項名稱】
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報告
【申請條件】
1.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發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 5 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報告備案,在不超過 5 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3.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報告備案,在不超過 5 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設定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 號)第三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 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號)第三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交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4.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應于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 15 日內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5.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企業應于發生轉增股本的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報告備案。
6.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企業應于發生股權獎勵的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報告備案。
7.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8.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9.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10.納稅人以不動産投資的,以不動産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産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11.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准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産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産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産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産品(服務)生産經營合計佔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12.納稅人享受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期間需要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備案;納稅人享受股權激勵或轉增股本分期繳稅政策期間需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備案。
13.扣繳義務人在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將納稅人取得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情況單獨填列,並在“備註”欄中註明“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字樣。
14.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代扣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尚未繳清的個人所得稅,並於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