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申報
【事項名稱】
車輛購置稅申報
【申請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挂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
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産、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徵收。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一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
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的開具日期。
(3)自産、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8.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確定: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3)納稅人自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産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4)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5)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9.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10.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11.車輛購置稅納稅地點:
(1)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單位納稅人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個人納稅人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2.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列印和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後,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13.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補稅、完稅證明換證或者更正等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如需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由主管稅務機關列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也可自行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電子稅務局等官方網際網路平臺查詢和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