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
【事項名稱】
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
【申請條件】
實行定期定額徵稅的個體工商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填報《定期定額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16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4 號修改)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定期定額戶出現不適用簡易申報、因未簽署三方協議不能簡易申報、簡易申報失敗後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未達起徵點雙定戶達到起徵點後申報、超定額申報等情形時,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6.定期定額戶應當自行申報經營情況,對未按照規定期限自行申報的,稅務機關可以不經過自行申報程式,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16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4 號修改)第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額。
7.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的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後,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8.對實行簡並徵期的定期定額戶,其按照定額所應繳納的稅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
9.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