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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備案
發佈日期:2022-06-10 16:12        來源:

  【事項名稱】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備案

  【申請條件】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于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0 日內進行備案。

  【設定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第十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72 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22號修改)第二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複印件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報送中文譯本的,應在中文譯本上註明“本譯文與原文表述內容一致”字樣,並簽章。

  5.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 100%直接控股關係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産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 12 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産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 12 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非居民企業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除需要符合上述條件外,還要求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 年(含 3 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6.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屬於非居民企業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的,由轉讓方向被轉讓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屬於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 100%直接控股關係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的,由受讓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7.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在公佈期屆滿後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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