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服務投訴處理
【事項名稱】
納稅服務投訴處理
【申請條件】
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未提供規範、文明的納稅服務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形,向稅務機關進行投訴,稅務機關進行受理、調查、處理和結果反饋。
【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27 號)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12366 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稅務官方網站、信函等渠道辦理。
【辦理機構】
各級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1.屬於下列情形的,即時辦結:
(1)納稅人當場提出投訴,事實簡單、清楚,不需要進行調查的;
(2)一定時期內集中發生的同一投訴事項且已有明確處理意見的。
2.屬於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辦結:
(1)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準確掌握稅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導致納稅人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2)自然人納稅人提出的個人所得稅服務投訴;
(3)自然人繳費人提出的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徵繳服務投訴;
(4)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實的服務投訴。
3.對服務言行類投訴,自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辦結;服務質效類、其他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類投訴,自受理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辦結。
4.因情況複雜不能按期辦結的,經受理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0 個工作日,同時向轉辦部門進行説明並向投訴人做好解釋。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已就具體行政行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但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不符合文明規範言行問題的,可就該問題單獨向稅務機關進行投訴。
2.納稅人進行納稅服務投訴需遵從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並客觀、真實地反映相關情況,不得隱瞞、捏造、歪曲事實,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3.納稅人通過電話或者當面方式提出投訴的,稅務機關在告知納稅人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訴內容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4.投訴人捏造事實、惡意投訴,或者干擾和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造成負面影響的,投訴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