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
【事項名稱】
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
【申請條件】
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且存在客觀原因,屬於下列情形的,經稅務機關核實後,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已選擇確認或已採集上報資訊,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的。
2.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的。
3.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的。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78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號)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15 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證明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5.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且存在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2)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3)稅務機關資訊系統、網路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4)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6.納稅人應在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情況説明上詳細説明未能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並加蓋企業印章。
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説明的情況具體為: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説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産經營的實際影響等;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説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並提供解除勞動關係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對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説明。具體為:企業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
對於因稅務機關資訊系統或者網路故障原因造成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未能按期申報抵扣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核實。
7.納稅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無需辦理本事項。納稅人取得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符合規定條件的,仍需辦理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