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抵扣情況報告
【事項名稱】
個人所得稅抵扣情況報告
【申請條件】
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于股權轉讓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享受投資抵扣稅收政策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後的每個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號)第二條第二款
【辦理材料】
1.天使投資個人情況報告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
|
|
1 |
《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
2 份 |
|
|
|
|
|
2 |
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 |
|
|
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
1 份 |
| |
|
|
| |
|
|
|
|
2.合夥創投企業情況報告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
|
|
1 |
《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
2 份 |
|
|
|
|
|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天使投資個人、合夥創投企業、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已投資抵扣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投資抵扣,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並將其列入失信納稅人名單,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4.享受投資抵扣稅收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僱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係;投資後 2 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 50%。
5.享受投資抵扣稅收政策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合夥創投企業,且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 10 部門令第 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 105 號)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
(3)投資後 2 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 50%。
6.天使投資個人、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優惠手續。
7.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 36 個月內投資其他登出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併提供登出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登記並註明登出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8.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後,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9.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登出清算的,應及時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
10.享受投資抵扣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11.個人合夥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 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